那么医药代表到底该怎么从业?企业、政府到底该怎么监管?
作者 |徐毓才
来源 | 医学界智库
医药代表是负责相关药品推广工作的人员。在国外也是一份正大光明的体面职业,然而,在我国却不得不偷偷摸摸,感觉像见不得人的“地下”工作者。特别是近几年来,屡屡曝光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总是与医药代表有着瓜葛,于是医疗机构在反腐风声鹤唳的时候总是在医院醒目地方立一个牌子,上书“禁止医药代表入内”。
那么医药代表到底该怎么从业?企业、政府到底该怎么监管?
日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出台了一个《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要按卫计部门接待规定进行
《意见》指出,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制订药品(重点是新药)的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学术推广活动应根据市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接待管理规定进行。
具体,上海卫计委接待医药代表做出了哪些规定呢?
按照该委“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是医药代表的主管
《意见》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应负责所聘医药代表的管理,按照行业管理规则、岗位工作要求,对医药代表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条件做出限定,与医药代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给予明确的授权,每年定期对医药代表开展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聘用的医药代表按照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信息登记、审核、录入并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医药代表登记事项、登记方式、变更、注销进行了规范。
《意见》要求,医药代表登记信息,除身份证号与联系电话外,其他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市医疗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查询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信息。
对药代及其企业的商业贿赂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
《意见》指出:
《意见》甚至将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未及时变更均列入失信行为。
对于医药代表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行政规定,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市药品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以及本市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确认并向市食药监通报的,应当被认定存在不良记录。
一般情况下,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再予以登记。
因此,这些规定被一些媒体评价为“比两票制更凶”!
上海是第一个将“国家规定”落实的省市
大家也许不太明白,为什么上海在这时候突然出台这么一个《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如《意见》第一条所言,旨在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形成政府监管合力,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那么国务院的规定是怎么说的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在“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中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看起来上海这个《意见》很“严厉”,但不管怎么说,一个有监管规矩可遵循,守规矩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做该做的事、光明正大挣该挣的钱的职业总比提心吊胆偷偷摸摸的好!医药代表,你说呢?